※『活動中心借用申請,請先聯絡各活動中心管理人員確認時間』※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標準
活動類型 |
場地使用費 |
冷氣收費 |
面積 |
宴 客 |
一樓禮堂 |
4,800/場/4小時* |
1,200/每小時 |
543.6㎡ |
二樓禮堂 |
4,800/場/4小時* |
1,200/每小時 |
543.6㎡ |
大型活動 |
一樓禮堂 |
1,200/每小時 |
1,200/每小時 |
543.6㎡ |
二樓禮堂 |
1,200/每小時 |
1,200/每小時 |
543.6㎡ |
課程 |
一樓禮堂 |
450/每小時 |
1,200/每小時 |
543.6㎡ |
二樓禮堂 |
450/每小時 |
1,200/每小時 |
543.6㎡ |
三樓會議室 |
300/每小時 |
|
162.6㎡ |
三樓瑜珈教室 |
300/每小時 |
|
162.6㎡ |
三樓多功能教室 |
150/每小時 |
200/每小時 |
89.26㎡ |
三樓教室 |
150/每小時 |
|
83.64㎡ |
附設停車位11格,臨時停車,每小時收費10元
臺南市北區公所活動中心使用規定
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方式:
1.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申請書於5日前向活動中心管理人員或區公所申請。
2. 申請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3日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
3. 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辦理之活動有優先使用權。
相關規定:
1. 不得超時使用並應於使用完畢後恢復原狀。
2. 未經公所同意,不得置放私人物品於活動中心,違者公告七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公所逕予處理。
3. 不得留宿及設立戶籍。
4.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5. 不得違返政府法令規定。
6. 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全顧慮;活動若影響週邊鄰居安寧需立即改善。
7. 不得未經市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
8. 不得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
9. 不得破壞公物。
10. 不得違反各該活動中心之規定,並應遵守活動中心管理人員之勸導。
違反者停止使用,所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接受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公物損害者,並應照價賠償。
備註:
一、課程場地使用費均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實際使用面積150㎡以下150元、151㎡以上至300㎡以下300元、301㎡以上450元(以上為收費下限)。但因辦理活動(如課程),每次期間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者,得以不低於第三級區收費基準計算。
二、場地使用冷氣者,其收費金額下限如下:
(一)冷氣機使用費均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每台噸數五噸以下收費一百元;六噸至十噸收費二百元;十一噸以上收費三百元。
(二)使用中央空調者,其使用空間可明確劃分,依該隔間冷氣噸數收取;其使用空間無法明確區隔,以總噸數收費。
三、活動中心提供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社區發展協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經政府機關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等活動者,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場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