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借)用本活動中心之手續如下:
(一)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申請書於五日前向西港區公所或管理人員申請。但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或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社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經區公所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等活動者,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但須妥善愛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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