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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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頂社區活動中心:一樓空間

場地照片:
容納人數:30人
開放時間:每週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
設置冷氣:0台
設置投影機:
設置卡拉OK:
場地使用費:一般:200元/小時 課程:200元/小時
冷氣費:一般:0元/台小時
保證金:一般:2倍
借用及收費說明:

借用注意事項:



一、 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一〉、市府所屬機關、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正當活動。

〈二〉、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二、 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申請書於5日前向本所管理人員申請,但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本所核准使用者,得依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場地使用費及冷暖氣使用費)及總費用2倍之保證金,申請人繳費後始得使用。



三、申請使用活動心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四、申請使用活動中心經本所核准後,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3日前,向管理人員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五、申請人使用後,經本所確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

有損壞公物或致場地髒亂者,由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金額及清潔費用。



六、活動中心提供市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或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社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經本所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之活動,得免繳全部或部份費用。



七、申請使用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已核准者,應停止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公物損害者,並應照價賠償: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全顧慮。

〈三〉、未經本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

〈四〉、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

〈五〉、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六〉、最近一年內使用場地,曾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蓄意破壞公物。

〈八〉、其他違反各該活動中心之規定。



收費標準:



一、場地使用費:每小時200元。(未達一小時以喔一小時計算)

三、保證金:總費用之2倍


附件: 二樓後方
管理人員:里長李淑帆
聯絡電話:06-599-4711 0958-689-388
*場地借用性質:
申請單位/負責人:
*申請人名:
*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連絡電話:
電子信箱:
人數(約):
地址:
*借用日期: ~
                 (借用日期最長日期可借用至90天)
*借用日期:
*借用日期:若無勾選星期,則會每天皆借用
*借用時段:::
使用冷氣:分鐘
*用途說明:
應繳費用:
 *驗證碼:重新產生驗證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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