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注意事項:
一、 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一〉、市府所屬機關、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正當活動。〈二〉、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二、 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申請書於5日前向本所管理人員申請,但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經本所核准使用者,得依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場地使用費及冷暖氣使用費)及總費用2倍之保證金,申請人繳費後始得使用。三、申請使用活動心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四、申請使用活動中心經本所核准後,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3日前,向管理人員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五、申請人使用後,經本所確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有損壞公物或致場地髒亂者,由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金額及清潔費用。六、活動中心提供市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或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社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經本所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之活動,得免繳全部或部份費用。七、申請使用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公物損害者,並應照價賠償: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全顧慮。 〈三〉、未經本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 〈四〉、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 〈五〉、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六〉、最近一年內使用場地,曾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蓄意破壞公物。 〈八〉、其他違反各該活動中心之規定。
收費標準:一、場地使用費:每小時200元。(未達一小時以喔一小時計算) 三、保證金:總費用之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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