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地使用費(每小時):1樓大型-一般:600元 宴客:900元(使用面積301㎡以上)
二、冷氣費用(每小時):1樓-每小時冷氣費500元(每台噸數五噸以下收費100元)
三、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申請書於五日前向區公所申請。但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五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冷氣使用費及保證金,並負責場地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佈置、復原、垃圾清運等工作。申請人因故不使用場地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五、場地使用費及冷氣使用費均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六、宴客:場地使用費每場以5小時計算(10:00-15:00、16:30-21:30),場地使用費4,500元/1場;冷氣使用費每場以4小時計算(11:00-15:00、17:30-21:30),冷氣使用費2,000元/1場,如有延長,延長時間以每小時計算。
七、申請人使用後,經區公所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有損壞公物或致場地髒亂者,由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金額及清潔費用(扣除後如不足另追償之)。
八、保證金得依其收費標準預先收取費用及總費用二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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