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8/21 下午 05:06:37|最後修改日期:2025/1/24 下午 02:51:49 溪墘里活動中心:2樓(教室A) 1 場地基本資料 2 選擇借用日期 3 填寫借用資料 4 確認借用 容納人數:20人 開放時間:每週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 設置冷氣:0台 設置投影機:無 設置卡拉OK:無 場地使用費:一般:150元/小時 課程:150元/小時 冷氣費:一般:0元/台小時 保證金: 備註: 臺南市安南區溪墘里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106.01修訂單位:新台幣(元) 場地使用費(每小時) 本活動中心使用空間 (樓地板面積m2) 大型 (面積301平方公尺以上) 中型 (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300平方公尺以下) 小型 (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 婚宴 一般活動 婚宴 一般活動 婚宴 一般活動 1F 437.95m2 1000 450 2F (歌唱教室) 109.2m2 250 2F (教室A) 37.35m2 150 2F (教室B) 36.04m2 150 冷氣費(每台每小時) 1F 10 噸 200 元 2F 10 噸 200 元 停車埸地費(每小時) 停車場地 每小時 0 元/每格位 附註: 1、「社團活動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免收費」,例如:歌唱班、跳舞班、瑜珈班、外丹功……等。-依【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十六 條 活動中心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或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社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經區公所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等活動者,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 2、依新訂管理辦法,活動中心只收取場地使用費,清潔費用如何處理? 答:場地借用人使用後需自行回復原狀或委請第三人協助處理,處理費用(清潔費)由雙方自行協定。 附件: 附件 管理人員:里長蕭旭峰 聯絡電話:2580792 0932706115 *借用日期: 時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001020304050 ~ 時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001020304050 *重複借用: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若無勾選星期,則會每天皆借用(借用日期最長日期可借用至90天)單次借用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多重借用倘未滿1小時借2場次以上者,得以併計 *場地借用性質: 請選擇一般公益課程 申請單位/負責人: *申請人名: *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連絡電話: 電子信箱: 地址: 人數(約): 使用冷氣: 是 台 分鐘 應繳費用: *用途說明: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服務使用及個資蒐集同意書 歡迎您使用「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平臺),在使用本平臺服務之前,請您務必詳閱下列說明: 使用本平臺辦理案件申請時,申請人同意詳實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住址等個人資料,以利案件處理或通知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資料或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使用本平臺辦理申請案件,如未依受理機關約定,於一定期間內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受理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本平臺申請案件如需繳交相關費用與郵資,可由本平臺提供之繳費管道進行繳納(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務必於受理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繳費,若逾期仍未繳納,本平臺得自動註銷該申請案。 申請人如因重覆繳款、溢繳、繳款金額不足或其他事由必須辦理退費時,須親至受理機關辦理申請退費,恕不接受網路申請退費。 申請人使用本平臺時,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各受理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申請人使用本平臺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南市政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其信箱者。 任意散發垃圾信件者。 蓄意破壞系統信箱或通信設備者。 散播電腦病毒者。 散播不實謠言或誹謗性言論者。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所為言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惡意進行系統操作申請,致影響他人申請權益受損者。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6點之規定而終止其「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本平臺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本平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告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等事項,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務必詳閱: 蒐集之目的:本平臺經由您的線上同意後,單次即時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本府所屬機關(即各業務權責機關)進行線上服務作業,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5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等蒐集個人資料。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相片、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車號、證照號碼、網站連線位址(IP)或申辦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居留證號、護照號碼、身心障礙證明、證照號碼等)。 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例如:配偶姓名、子女姓名)、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例如: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等)。 社會情況: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例如: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 健康與其他:C111健康紀錄(例如:身心障礙類型)、C113種族或血統來源(例如:原住民身分)。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平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地區:本府暨所屬機關(構)所在地、本府業務委外機構(公司)所在地、其他為完成本府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所在地。 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及學校、本府業務委外機構(公司)、其他為完成本府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 方式: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方式利用,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該案件受理機關。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申請人得就本平臺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平臺依法令規定或若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申請人請求辦理。 申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致權益之影響: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申請人若拒絕,本平臺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按下「確認」後,申請人即同意遵守本平臺各條款之約定,並已清楚瞭解本平臺蒐集、處理或利用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且同意本服務對前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我已閱讀並了解且願意遵守相關條款 *驗證碼: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服務使用及個資蒐集同意書 歡迎您使用「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平臺),在使用本平臺服務之前,請您務必詳閱下列說明: 使用本平臺辦理案件申請時,申請人同意詳實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住址等個人資料,以利案件處理或通知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資料或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使用本平臺辦理申請案件,如未依受理機關約定,於一定期間內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受理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本平臺申請案件如需繳交相關費用與郵資,可由本平臺提供之繳費管道進行繳納(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務必於受理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繳費,若逾期仍未繳納,本平臺得自動註銷該申請案。 申請人如因重覆繳款、溢繳、繳款金額不足或其他事由必須辦理退費時,須親至受理機關辦理申請退費,恕不接受網路申請退費。 申請人使用本平臺時,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各受理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申請人使用本平臺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南市政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其信箱者。 任意散發垃圾信件者。 蓄意破壞系統信箱或通信設備者。 散播電腦病毒者。 散播不實謠言或誹謗性言論者。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所為言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惡意進行系統操作申請,致影響他人申請權益受損者。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6點之規定而終止其「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本平臺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本平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告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等事項,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務必詳閱: 蒐集之目的:本平臺經由您的線上同意後,單次即時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本府所屬機關(即各業務權責機關)進行線上服務作業,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5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等蒐集個人資料。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相片、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車號、證照號碼、網站連線位址(IP)或申辦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居留證號、護照號碼、身心障礙證明、證照號碼等)。 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例如:配偶姓名、子女姓名)、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例如: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等)。 社會情況: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例如: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 健康與其他:C111健康紀錄(例如:身心障礙類型)、C113種族或血統來源(例如:原住民身分)。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平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地區:本府暨所屬機關(構)所在地、本府業務委外機構(公司)所在地、其他為完成本府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所在地。 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及學校、本府業務委外機構(公司)、其他為完成本府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 方式: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方式利用,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該案件受理機關。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申請人得就本平臺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平臺依法令規定或若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申請人請求辦理。 申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致權益之影響: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申請人若拒絕,本平臺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按下「確認」後,申請人即同意遵守本平臺各條款之約定,並已清楚瞭解本平臺蒐集、處理或利用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且同意本服務對前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