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使(借)用應填具申請書,於五日前向管理人員或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核准使用者得依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二倍之保證金,申請人繳納後始得使用.
2.本活動中心使(借)用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未逾1小時以1小時計算,收費標準如下:
(1)每小時場地費300元.
(2)1樓:7臺冷氣每小時700元;2樓:5臺冷氣每小時500元(本活動中心1樓設置7臺冷氣,2樓設置5臺冷氣)
(3)使(借)用時另裝耗電電器例如烤箱.電磁爐.微波爐等設備須管理單位同意始可使用.
3.本活動中心設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30分原則上不開放各公私機關或單位借用。若有特殊情形須經本所核准後方可使用。(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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