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提起訴願之情形:

(一)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二)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該「法定期間」,如未有其他法令規定,原則上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

何人得提起訴願: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管轄機關:

(一)不服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本府提起訴願。惟有關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核定稅額之處分,應先向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申請復查,如仍不服,再向本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本府之行政處分者,即以「臺南市政府」名義所為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且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非以付郵之郵戳為憑。

訴願書應載明事項: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書應附文件:

應附具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但如係行政機關就人民申請事項於法定期間內應為而不為,則須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線上服務:

輸入http://www.tainan.gov.tw/legal/ 網址後,於畫面左方點選「線上服務」,即可依說明聲明訴願、申請陳述意見、申請言詞辯論及申請閱覽卷宗。惟就聲明訴願部分,線上聲明訴願僅具有聲明訴願之法律效果;請於登錄日起30日內向本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規定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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