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一)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權請求賠償之人:(一)被害人。
(二)被害人之父母,其子女(含胎兒)、配偶。
(三)支出殯葬費之人。
(四)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對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
如何申請國家賠償:(一)確定賠償義務機關:1.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2.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為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二)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始得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請求書應記載事項:(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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