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僱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之申請:

  1. 私立義務機構,自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第4人起,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但以3人為限。
  2. 私立非義務機構,自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第4人起,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但以3人為限。

服務電話:2991111#8533(永華) 、6320310#6289(民治)

 

7.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
(1)申請人資格:

  • 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且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 年齡限制: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依考試法規規定;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限18歲以上、65歲以下者。
  • 未曾獲本局、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之相關國家考試補習或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者。(不限於當年度)

(2)補助標準:

  • 申請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本局補助實際學費二分之一,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7,500元。
  • 申請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本局於申請人取得駕照後補助實際學費二分之一(不含代辦費),但最高補助新臺幣7,000元。

(3)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身分證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 新式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影本。
  • 報名繳費單正本(須加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姓名)。
  • 上課證影本或汽車駕照影本。
  • 領據。
  • 金融機構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服務電話:2991111#8533(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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