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稅目: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種。

國稅申報(請)期限表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辦理事項 申報期限
結算申報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暫繳申報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含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及繳納。

 
●遺產稅

辦理事項 申報期限
申報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以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核備。

 
●贈與稅

辦理事項 申報期限
申報
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同一年度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44萬元)以下,可免辦贈與稅申報,惟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檢附免稅證明書時,仍應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

 
●貨物稅

辦理事項 申報期限
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次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
進口應稅貨物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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