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稅目: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種。
國稅申報(請)期限表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辦理事項 |
申報期限 |
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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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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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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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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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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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含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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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辦理事項 |
申報期限 |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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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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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以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核備。 |
●贈與稅
辦理事項 |
申報期限 |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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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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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度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44萬元)以下,可免辦贈與稅申報,惟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檢附免稅證明書時,仍應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 |
●貨物稅
辦理事項 |
申報期限 |
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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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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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應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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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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