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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及零星災害救助 |
申請條件 |
一般民眾。 |
內容 |
- 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 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每戶以五人為上限。惟災害發生時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址。
- 住戶淹水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萬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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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方式 |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2995686(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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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
申請條件 |
設籍本市並為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
內容 |
- 113年度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政府補助70%(1,383元),民眾 自付30%(593元)。
- 113年度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者:政府補助55% (1,087元),民眾自付45% (889元)。
*保費金額隨衛生福利部公告保險費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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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方式 |
2991111#7965(永華)、6322231#6528(民治)、戶籍地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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