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區發展協會
申請條件 在區公所劃定並公告確定之組織區域範圍內,成年之居民計30人以上發起並檢附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1式3份,報經所在地區公所層轉社會局申請立案。
洽辦方式 2982558(永華)、6322110(民治)、戶籍地區公所
公益勸募
勸募團體 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申請條件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應檢附勸募活動計畫申請書、勸募使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如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勸募用途 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洽辦方式 2982558(永華)、6322110(民治)
志願服務-加入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
申請資格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召募志工20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
應備文件
  1. 祥和計畫申請名冊乙份。
  2. 志願服務隊服務計畫。
  3. 所屬志工隊名冊乙份(20人以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地址)。
  4. 以上3項資料備妥後,函文至市府社會局申請加入。
  5. 凡加入「祥和計畫」之志願服務隊,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本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大隊之相關活動務必配合辦理,並依規定回報繳交各項公務統計報表,並接受市府社會局之評鑑、考核。
洽辦方式 2982558(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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