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申請條件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3. 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4. 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 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6.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00元,最高補助5口為限。
洽辦方式 請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身心障礙者防走失愛心手鍊服務
申請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下有走失之虞之心智障礙者(含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及第1類等類別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申請之必要者。
內容 提供預防走失手鍊,以供走失時能藉以確認身分即時尋回。
洽辦方式 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具以下文件:
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各1份、緊急聯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視覺障礙生活重建
申請條件

設籍或實際居住臺南市之視覺障礙者,未安置於各類身心障礙福利單位或特殊學校,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視覺障礙者或視覺多重障礙者或其家屬
  2. 經醫師診斷證明視力或視野有漸行性惡化之虞者
內容 1.定向行動能力訓練  2.生活技能訓練  3.輔助科技及器具訓練  4.心理諮商  5.休閒文康  6.關懷訪視  7.福利諮詢
洽辦方式 06-2389948、傳真06-2389932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申請條件

設籍本市之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自立生活意願,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 經本局ICF需求評估專員評估有自力生活意願及需求者。
  2. 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及遇外籍看護(傭)逃逸失聯、因故轉出、期滿離境或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不在此限。
  3. 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
內容 1.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規劃  2.同儕支持員諮詢服務  3.個人助理支持服務 
洽辦方式

社團法人台灣心能量全人健康促進照顧服務協會

聯繫地址:701台南市東區東寧路57號2樓
連絡電話:06-2089179 傳真:06-2087800

聯絡人:楊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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