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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之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自立生活意願,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 經本局ICF需求評估員、社工及同儕支持員評估有自力生活意願及需求者。
2. 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複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及喘息服務。
3. 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4. 但接受長期照顧之喘息服務補助者,及遇外籍看護(傭)逃逸失聯、因故轉出、期滿離境或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得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支持服務及同儕支持員諮詢服務。
5. 另考量聘僱外看之障礙者,如遇外看平時請(休)假(非請假返回來源國)之狀況,恐面臨臨時性或短期照顧缺口,放寬該期間有社會參與與需求之障礙者,得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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