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
一、服務對象: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或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以一人為限。
二、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符合行動不便者】。
- 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 汽車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 身心障礙者同為車主及駕駛人時,則需多檢具身心障礙者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家屬開車,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身心障礙證明、駕照、行照,三證需同戶籍)
- 本人及申請人印章。
- 計程車需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委託申請書。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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