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科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內容
  1. 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8329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2.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4164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3. 其他證明文件。
洽辦方式 戶籍地區公所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申請條件
  1. 受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為重度失能,並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2. 照顧者為年滿16歲,未滿65歲有工作能力之配偶、子女或其配偶;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補助內容 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5,000元。
應備文件 1.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洽辦方式 戶籍地區公所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 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得申請本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或聘僱之看護未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為申請人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得請領本項補助。
服務內容 本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五十元整,每年度最高補 助新臺幣九萬元整。
前項所稱之每日,指以二十四小時計之。
應備文件 註明入出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正本、看護費收據正本、看護員身分證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其他證明文件。
洽辦方式 戶籍地區公所
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補助
服務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戶老人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
服務內容 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整;已核准補助者,3年內不再補助。
應備文件 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房屋證明文件、廠商估價單、施工前之照片。
洽辦方式 戶籍地區公所
臺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服務對象 1. 65歲以上之老人或55歲以上之原住民老人,且設籍本市滿一年。
2. 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查無報稅資料者。老人由納稅義務人(子女或其他親屬)申報扶養,以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稅率為準。
3. 健保費未獲政府機關全額補助。
補助標準 1. 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保費費率計算之健保費自付額為限,且自符合資格之次月起補助。
2. 健保自付額在前款金額以下者,全額補助;超過者,補助前款金額。
3. 已獲政府機關部分補助者,僅補助其未獲補助部分,且以第一點金額為限。
洽辦方式 民眾免申請,由社會局按月將符合補助資格者之資料傳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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