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行政相驗服務

一、服務事項:
  1.  意外死亡(如:自殺、他殺、車禍..等)、非病故、身分不明者,依法不予受理行政相驗,請逕洽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司法相驗。
  2.  設籍本市因病死亡或老邁在家中死亡者;或外縣市民眾停屍於本市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
  3.  請家屬預先準備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明文件。
二、服務流程:
  1. 本市行政相驗服務時間:上班時間請聯絡各區衛生所、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值班(機)人員受理後聯絡值班醫師行政相驗;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市府停班公告辦理。
  2. 受理轄區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於1小時內與家屬取得聯繫;依入殮時辰、交通天候情形,自行與家屬商定時間或洽請支援醫師前往。
三、受理轄區之權責劃分:
  1.  由往生者所在地衛生所受理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為原則。
  2.  往生者停放本市殯葬管理所(國民路),請另依申辦電話告知受理醫師處理。
  3.  往生者停放新營福園、柳營祿園、鹽水壽園,且往生者生前居住地為新營、柳營、鹽水、六甲、下營、官田、後壁等區者,則由前述各居住地衛生所醫師受理。

四、申辦行政相驗,請撥打本表內各區衛生所申辦電話,由各轄區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受理。


五、相關資訊公布於本市衛生局網站之便民服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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