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以上老人免費裝置全口假牙服務(持續性施政計畫)主辦單位:衛生局國民健康科 一、補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111年12月25日以前設籍於臺南市,且持續在籍)且於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市民及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原住民(需檢附戶籍謄本影本),並經本市合約牙科醫療院所牙科醫師評估需裝假牙者。
二、裝置態樣包含全口活動假牙(上顎及下顎健康牙齒各存3顆以內)或上顎活動假牙(健康牙齒存3顆以內)或下顎活動假牙(健康牙齒存3顆以內)或其他有特殊情況以專案方式處理。
三、補助者之限制:
(一)每人每顎僅補助一次。
(二)已申請「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假牙實施計畫」或「臺南市政府110-114年度辦理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並經補助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三)申請者綜合所得稅稅率未滿20%者(以112年度為綜合所得淨額未滿新臺幣1,260,001元者),如為被扶養者,依扶養者申報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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